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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4-08-27 13:32:30  点击量:

  关于调整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的通知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,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、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,各行业体协,有关体育院校,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:

  依照《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相关规定,为规范、有序做好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工作,加强裁判员审批工作的监管,现将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调整如下:

  一级、二级、裁判员证书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,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、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,各行业体协、北京体育大学、上海体育学院、武汉体育学院、西安体育学院、成都体育学院、沈阳体育学院等单位统一领取,国家体育总局不再受理单位的申请。

  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收到总局批文后,根据总局批文,到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服务中心领取相应数量的空白证书,将证书内容填好后,携批文到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加盖钢印后发放至裁判员本人。

  证书领取单位将《裁判员等级证书需求表》(盖省级体育部门公章)和一、二、裁判员审批文件等材料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,竞技体育司审核后委托机关服务中心寄出空白证书,证书由审批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发放至裁判员本人。

  (一)各单位须认真填写等级证书,因填写错误等原因需进行更换的,由证书领取单位出具书面申请,连同旧证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,经批准方可进行更换。

  (二)因保管不善,导致等级证书丢失的,由裁判员领取单位出具书面申请,连同审批文件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星空体育官方网站,经批准后方可领取新证。

  (三)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,国家体育总局不再收取证书制作费、邮寄费等费用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裁判员等级证书相关的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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